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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运行提供法治保障 《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草案)》提请一审

2021-05-26   来源:四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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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集体经济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保证。如何在法治轨道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立与经营?怎样发展壮大集体经济?5月26日上午举行的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草案)》提请人大常委会一审。

受省政府委托,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厅长杨秀彬对《条例(草案)》进行说明时表示,截至2020年12月底,全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完成清产核资、确认成员5488万人、量化集体资产1024.7亿元、2.3万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使立法与改革相衔接,确保在法治轨道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立与经营,依法赋予其特别法人地位和市场主体资格,健全法人治理机制,保障其切实经营、管理好农村集体资产,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制定《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十分必要。

《条例(草案)》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义和职能,完善了党的领导、地方各级政府及部门负责的工作机制,健全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治理机制。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草案)》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明确登记赋码相关规定:一是按规定向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办理经营管理相关手续;二是确需变更或注销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同时,注重健全农村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机制,明确农村集体资产范围,按规定将经营性资产以股份(份额)形式量化至成员,作为其享有收益分配的依据;规定建立资产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会计和档案制度;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低风险、可持续方式,通过承包、租赁、入股、自主经营等多种路径,因地制宜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促进资产保值增值;四是规定经营收益分配等内容,保障成员权益。

为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条例(草案)》明确,在项目实施、财政投入、金融税费、土地政策、人才保障等方面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支持,鼓励社会资本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合作,发展现代种养殖、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产业,实现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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